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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竟遇上假老板,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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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定制家具,付了定金后却迟迟未收到货,且对方竟然不是家具公司的员工,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认定“中间人”林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对某家具公司有效,判决某家具公司向消费者朱先生返还款项60400元、双倍定金39200元,林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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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消费者朱先生打算要买家具,经朋友介绍认识做家具生意的林先生。林先生在某家具公司的“办公室”接待朱先生,称其是与搭档共同开设公司,还带着朱先生参观公司的工厂。
朱先生参观后甚是满意,与林先生签订了家具定制合同,林先生也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上某家具公司的印章。次日,朱先生按林先生要求支付部分定制款。
此后朱先生陷入漫长等待,迟迟未收到货,期间数次找林先生,林先生以工厂搬迁等原因解释未能如期交货,也两次签署文书承诺交货时间。
一再被放鸽子的朱先生没了耐心,将某家具公司诉至法院。家具公司表示林先生并非其公司的人员,只是与公司有合作关系,林先生在外接收订单然后交给公司生产,其从中赚取差价。家具公司还称,合同上的章不是公司的公章,所谓的“办公室”也不是林先生的办公室,只是给客户喝茶的茶室。得知“真相”后的朱先生便把林先生也追加为被告。
法院判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以某家具公司名义与朱先生签订合同,带朱先生参观公司工厂、在公司茶室洽谈业务,并在合同上加盖某公司名称的印章,已足以使朱先生相信其有代理某家具公司订立合同的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应履行案涉定制合同的义务。
因此,某家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向朱先生返还款项60400元以及双倍定金39200元;而林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多次以自身名义表示交付家具、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债的加入,应与某家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东莞家具行业发达,伴随着这一产业也衍生出一批没有企业实体但从家具定制中赚差价的“中间人”。基于他们的行业经验、人脉、议价能力等,不仅能为客户定制物美价廉的家具,自己也可以从中赚钱。
然而实际交易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些“中间人”通常没有经营实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出现违约,定制家具的客户的权益则较难得到保障。而有些家具企业为了增加业务营收,也对此睁只眼闭只眼,殊不知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向企业定制家具等物品时,要适当审核签约人的身份,付款尽量支付至公司账户,并及时索要收据或者发票。对于企业而言,在与他人合作时应尽量签署协议,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借用企业名义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澄清,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生产场地等不可随意借由他人使用,如有借用也应向交易方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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